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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发长春市2013年口腔诊疗单位专项监督检查暨口腔诊疗单位消毒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13-04-26                  关闭

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监督机构:

  现将长春市2013年口腔诊疗单位专项监督检查暨口腔诊疗单位消毒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下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落实工作。

  附件:

长春市2013年口腔诊疗单位专项监督检查

暨口腔诊疗单位消毒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等法规、规范,全面加强我市口腔诊疗器械消毒管理工作,提高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水平,推动口腔诊疗单位消毒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活动不断深入,确保口腔诊疗活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吉林省2013年口腔类医疗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吉卫监所发【2013】20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口腔诊疗单位的实际,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决定组织各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全市口腔诊疗单位专项监督检查暨口腔诊疗单位消毒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卫生监督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健康负责的“两为”方针,认真履行卫生监督机构职责,全面规范口腔诊疗单位的依法执业行为,加大对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口腔消毒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对各口腔诊疗单位器械消毒工作进行全面整治,严厉查处违法口腔诊疗器械消毒的违法行为,促进全市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水平的全面提高,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一)监督检查目标

  进一步掌握我市口腔诊疗单位底数及基本情况;提高口腔诊疗单位诊疗环境,强化消毒供应室建设,规范口腔诊疗器械消毒;严历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过诊疗科目开展口腔诊疗活动和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从严惩治将未经消毒灭菌口腔诊疗器械给患者使用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口腔种植诊疗技术准入规定。

  (二)消毒专项整治目标:

  通过消毒专项整治使全市口腔诊疗单位做到“五个统一”:

  1、统一在全市口腔诊疗单位实行患者使用口腔诊疗器械牙科手机时,进行实名登记,即每个患者使用牙科手机时,要在门诊日志上登记患者姓名、牙科手机的出厂编码,牙钻的灭菌日期,在口腔诊疗器械消毒灭菌登记时,要记录灭菌牙科手机的数量及出厂编码及其它器械种类。杜绝将未经灭菌合格的医疗用品牙钻给患者使用;

  2、统一使用纸塑灭菌袋灭菌时间的书写,即在灭菌口腔诊疗器械使用纸塑灭菌袋时,要将灭菌日期和有效期直接书写在纸塑灭菌袋上,不得使用未取得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纸塑灭菌袋;

  3、统一医疗用品管理,规范口腔治疗工作台抽屉的使用,即从上至下,分别标注为无菌器械、一次性用品、治疗备品等标签,不得将无菌用品或已经消毒合格的物品混放;

  4、统一实行“膜覆盖”,即口腔科治疗椅等医生在诊治过程中接触的手柄、台面等部位使用食品保鲜膜进行覆盖,并要做到一患一换,防止治疗过程中的医生手再次污染,保证医护人员的手卫生;

  5、统一牙科手机与口腔治疗椅的比例,全市口腔诊疗单位的快速牙科手机与治疗椅的比例最低要达到5:1,以满足患者诊疗疾病时的无菌器械需要。

  (三)量化分级管理目标:

  确保口腔诊疗单位消毒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100%,A级单位数量达到15%,B级单位达到30%。

  三、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时间:

  2012年4月1日——9月30日,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3年4月1日——15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专项检查工作的内容和重点,制定本地区的专项监督检查方案,认真部署;

  <二>实施阶段(2013年4月16日——7月30日)

  各地对辖区内口腔诊疗机构进行检查,摸清本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严历查处违法行为。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3年8月1日——8月30日)

  各地要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单位进行强化监督,提高法规规范的落实。

  <四>检查验收阶段及总结通报阶段(8月31日——10月30日)

  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巩固,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将对我市口腔专项整治工作进督导检查。10月份市卫生监督所将开始组织对各地达到量化分级管理的A级单位进行验收。

  (二)工作内容:

  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口腔诊疗单位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特别是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口腔诊疗单位必须加强检查。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各区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单位进行抽查,每区15——20户,重点抽查口腔诊所、口腔门诊部、开展口腔活动的门诊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并全面检查国有及私营医院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检查。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口腔诊疗单位专项检查和口腔诊疗单位消毒监督量化分级工作,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对辖区内口腔诊疗单位进行全面检查,要完善辖区口腔诊疗单位监督档案,并要做好口腔诊疗单位消毒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工作。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口腔诊疗单位消毒进行一次全面的抽查,掌握各区口腔消毒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好的经验和做法,抽查结果将作为全年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在10月份开始对各地评定为A级的口腔诊疗单位进行检查。

  (二)加大对口腔诊疗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按要求对口腔诊疗器械进行消毒灭菌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对存在将未经消毒灭菌医疗器械给患者使用等医疗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其停止开展相应的口腔诊疗活动,整改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对达不到口腔诊疗要求的单位或对不能满足执业条件的单位要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发证机构提出注销其口腔诊疗科目建议,对违法行为严重、性质恶劣的单位要进行暴光。

  (三)要做好总结,按时报送工作信息。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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