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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作者:        来源:       时间:2012-09-14                  关闭

   《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于2004年6月23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长春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指南》查阅点(长春市卫生局档案室)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长春市卫生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长春市卫生局档案室查阅,具体地址: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281号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具体网址为: / 本机关当面受理点地址为: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281号,开放时间为:工作日的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联系电话:0431-84692027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方式公开:
1、设立本机关政府信息电话的传真,实行人工受理咨询。
2、通过报纸、杂志等媒体公开有关政府信息。
3、通过新闻发言人发布有关政府信息。
(三)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长春市卫生局进行查阅
(四)公开时限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政策法规类信息在生效期内保留,新闻类信息网上留存的时间为半年,其余信息的网上留存期限为一年。超过留存期限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长春市卫生局查阅这类信息。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不涉及秘密),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 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4年10月1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长春市卫生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281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
联系(传真)电话:0431-84692029
邮政编码:130033
电子信箱地址:wsj_bgs@126.com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填写《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当面受理点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www.ccwsj.gov.cn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长春市卫生局,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等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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