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监督发〔2007〕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群众举报,我部责成重庆市卫生局、山西省卫生厅、安徽省卫生厅分别对重庆市涪陵区中医专科医院对外承包科室案及涪陵区极康医院违法行医案、山西省霍州市中医院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案及山西省太原市中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案、安徽省合肥市杏花镇中心卫生院对外承包科室案进行了调查处理。经报卫生部领导同意,现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重庆市涪陵区中医专科医院对外承包科室案 2006年8月,根据我部转办的群众举报线索,重庆市卫生局责成涪陵区卫生局对涪陵区中医专科医院(以下简称中医专科医院)对外承包科室案进行了查处。检查发现,中医专科医院自2005年底开始,将其4个门诊分别以每月2000元~7300元的价格对外承包给付艳华、薛剑(涪陵区极康医院院长)、文元华、李世友等人,各门诊药品由承包方独立采购,财务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管理;对外承包的门诊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违法行为。涪陵区卫生局对以上违法行为合并罚款14500元,注销第一门诊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对中医专科医院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对医院领导班子进行了诫勉谈话。 中医专科医院在全国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期间多次因为对外承包科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005年9月~2006年6月被处罚3次),但拒不改正其违法行为,甚至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检查,性质恶劣,我部正对此案进一步督办,以依法严肃处理。目前,该院院长胡奎已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 二、重庆市涪陵区极康医院违法行医案 2007年4月,在我部督办中医专科医院对外承包门诊案过程中,接到反映涪陵区极康医院超范围开展产科诊疗活动的举报。经涪陵区卫生局调查,2006年以来,极康医院在未取得产科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产科诊疗活动。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涪陵区卫生局给予极康医院罚款4000元,没收非法所得1287元的行政处罚。 三、山西省霍州市中医院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案 根据群众举报,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两次将反映山西省霍州市中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出租房屋非法设立性病门诊的举报转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卫生厅、临汾市卫生局以督办函的形式,要求霍州市卫生局进行查处。霍州市卫生局在未认真核查的情况下,两次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称中医院的非法性病门诊已经取缔关闭。2007年1月,在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督查组(以下简称督查组)暗访时发现,该门诊不仅仍然存在,并且还有假“医生”在从事诊疗活动,假“医生”在未经任何检验的情况下就将暗访人员“诊断”为性病。针对以上问题,督查组向山西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了反馈,要求依法严肃查处。 霍州市卫生局对中医院非法性病门诊已予以查封并处罚款10000元,同时免去卫生局医政股股长周长玲职务,对卫生局分管副书记王雅琳、医政股负责人申红福诫勉谈话,并建议组织部门免去中医院院长高云马职务;临汾市卫生局对霍州市卫生局给予了全市通报批评。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督办过程中。 四、山西省太原市中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案 督查组在太原督查期间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太原市中医院泌尿科、碎石科等科室涉嫌对外承包。督查组会同山西省卫生厅、太原市卫生局对太原市中医院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院泌尿科存在超范围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碎石科使用两名非卫生技术人员的问题,另外碎石科部分医疗器械没有进行固定资产登记,不能提供购买发票,同时科室部分人员工资不由医院发放,涉嫌科室对外承包。 针对上述问题,山西省卫生厅责令太原市中医院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予罚款8000元。对该医院涉嫌对外承包科室的进一步调查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正在进行中。 五、安徽省合肥市杏花镇中心卫生院对外承包科室案 督查组在合肥督查期间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合肥市庐阳区杏花镇中心卫生院对外承包妇产科、外科。经查,合肥市庐阳区杏花镇中心卫生院分别于2004年6月和2006年3月将该院二楼外科和三楼妇产科承包给他人,并以该医院的名义对外开展诊疗活动。 针对调查结果,合肥市卫生局对杏花镇中心卫生院作出没收非法所得372336.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承包人赵斌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324108.8元,没收药品、器械,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撤销该院主要负责人刘会根副院长职务。庐阳区卫生局对该院给予了全区通报批评。 以上通报的各案表明,在全国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医院管理年活动期间,仍有少数医疗机构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非法对外承包科室、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有的不但不纠正违法行为,还采取各种手段想方设法规避执法检查,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个别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视而不见。我部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一再要求落实责任,并商相关部门出台了《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卫监督发〔2005〕413号),明确强调医疗机构负责人对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负有监管责任,同时明确了应该追究责任的具体情形。各地务必认真吸取以上案件的教训,引以为鉴。要认真按照卫生部等7部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卫监督发〔2005〕156号)和《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31号)要求,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行医案件。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督查和稽查,加大对案件的督办,狠抓工作落实。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通过全面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切实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